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的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冥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