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五条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限产停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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