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鸭河工区管理委员会和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据本条例做好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