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