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非经营性的,没收烧烤工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