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密闭措施和除尘设施的,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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