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