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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