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