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条例
第二章 博物馆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五条

博物馆条例 第二章 博物馆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五条 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前款规定的非国有博物馆变更、终止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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