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条例
第二章 博物馆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三条

博物馆条例 第二章 博物馆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三条 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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