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条例
第二章 博物馆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四条

博物馆条例 第二章 博物馆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四条 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馆章程草案;
(二)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
(三)藏品目录、藏品概述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
(四)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
(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六)陈列展览方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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