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三十二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三十二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