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20-11-29 共 9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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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 第三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 第四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 第六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 第三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 第五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 第六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八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九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 第九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 第十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十条 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 第十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十条 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十一条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依据本条例第十条提出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应当发给印... 第十一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十一条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依据本条例第十条提出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应当发给印... 第十二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 第十二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 第十三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十三条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与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实现对印刷... 第十三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十三条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与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实现对印刷... 第十四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十四条 国家允许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十四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十四条 国家允许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十五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十五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 第十五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十五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十六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及时印刷体现国内外新的优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视印刷传统文化精品和有价值的学... 第十六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及时印刷体现国内外新的优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视印刷传统文化精品和有价值的学... 第十七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十七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十八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十八条 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第十八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十八条 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第十九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十九条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 第十九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十九条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 第二十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 第二十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 第二十一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二十一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须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 第二十一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二十一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须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 第二十二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二十二条 委托印刷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或者... 第二十二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二十二条 委托印刷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或者... 第二十三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二十三条 印刷企业不得盗印出版物,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 第二十三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二十三条 印刷企业不得盗印出版物,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 第二十四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二十四条 印刷企业不得征订、销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 第二十四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二十四条 印刷企业不得征订、销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

第四章 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五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五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得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 第二十五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五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得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 第二十六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六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 第二十六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六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 第二十七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七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 第二十七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七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 第二十八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八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应当将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 第二十八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八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应当将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 第二十九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九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九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三十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三十条 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三十条 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三十一条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向印刷企业出具主管部门的... 第三十一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三十一条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向印刷企业出具主管部门的... 第三十二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三十二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 第三十二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三十二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 第三十三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三十三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 第三十三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三十三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 第三十四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三十四条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第三十四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三十四条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第三十五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三十五条 印刷企业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 第三十五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三十五条 印刷企业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 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 第三十九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 第四十一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 第四十二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 第四十三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 第四十四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第四十五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印刷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 第四十六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 第四十七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 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 第三十九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 第四十一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第四十二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 第四十三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 第四十四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 第四十五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印刷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 第四十六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 第四十七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设立的印刷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到出版行政部门换领《印刷经营许可证》。 依据本条... 第四十九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设立的印刷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到出版行政部门换领《印刷经营许可证》。 依据本... 第四十九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