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七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七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