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八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八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应当将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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