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印刷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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