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十一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十一条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依据本条例第十条提出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
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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