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十二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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