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印刷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