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第十条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第十条 本规则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发布施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