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第八条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第八条 凡遵照本规则各条规定进行报告、检举,因而查获重大罪犯、破获重大案件者,由公安局酌情予以名誉或物质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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