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