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