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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