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