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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