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