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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