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