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六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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