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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