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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