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