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创新推动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创新推动 第三十八条 中小企业建立或者合作建立的研发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予以资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