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二)贪污、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财政扶持资金的; (三)不按规定发放或者故意拖延发放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财政扶持资金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五)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