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市场准入、收费等涉及企业利益的重大决策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听取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