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职责,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措施,并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咨询、投诉和举报制度,依法查处各类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