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政策建议等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融资服务、技术支持、管理咨询、技能培训、创业指导、法律服务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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