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中小企业建设用地,加强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并采取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和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对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创业基地依照规定予以资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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