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十七条 对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给予有关社会保险费补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