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体系和评级发布、信用信息共享制度,推行守信受益、失信惩戒机制。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信用评级,对参与信用评级的中小企业依照规定予以资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