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市场开拓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场开拓 第十八条 对小型、微型企业减征、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