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市场开拓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市场开拓 第十八条 对小型、微型企业减征、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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