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治环境 第七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治环境 第七十六条 市场主体通过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申报年报时,应当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对送达地址的真实性负责;市场主体同意适用电子送达方式的,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填写的电子邮箱、传真号、手机号和即时通讯账号可以作为电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