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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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简化市场主体登记手续: (一)采用统一的数据标准...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公开交易目录、规则、程序、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采取下列措施,降低市场主体信贷成本: 优化对民营企业等的贷款期限管理,依法依规开展...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协调工作机制。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降低市场主体的信贷成本: (一)推广实施知识产权质押...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设立优化营商环境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规程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拟定,报市人...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实行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 探索在新出让居住用地中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和绩效考核机制,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完善...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加大知识产权的投入。推广和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依法保护...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专项工作报告、政情通报或者其他方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代表报告...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生产设施、生产工...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土地使用权、人力资源、资金、技术、数据资源等要素市场化改革,健全...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保障市场主体...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获得平等待遇,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不得制定...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有需求的企业创新用工模式,开展共享用工、灵活用工,通过用工余缺调剂...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产业发展布局、新城和产业园区建设,按照产城融合原则,选址、规划、建设保障...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市商事主体“一网通”平台申请注销,由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一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和行政审批管理部...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和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最多跑一次”的目标要...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全市统一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以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逐项列...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线上“一网通办”。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五条 健全市、区、镇(街)、村(居)四级政务服务体系,规范建设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与市场...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履行对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的组织管理、监督协调、指导服务职责,负责统...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应用数字化赋能城市治理,推动城市管理和服务智能化、标准化、规范化,提升社会...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标准化及在政务服务中的共享应用,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将...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电子合同、电子会计凭证等电子材料与纸质...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条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推行告知承诺制,但是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制定实行容缺受理的事项清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主要...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二条 推行“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并由市...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三条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分级分类审批和监管制度。 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开展施工图审查或者施工图监督抽...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也不...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和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加强与住房、税务等...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六条 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医保等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缴纳税费提供下列便利措施: (一)推...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完善政府网站等政务媒...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向市场主体全面推介本市营商环境、投资政策和投资信息,提供产业用地...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12345政务服务热线建设和管理,建立专门的政企沟通渠道,提升受理、转办、办...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严重疫情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时,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维护生产秩...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实际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构建以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体、战略性新...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四十三条 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产业链群、重点实体经济项目、大型企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项...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本市所亟需的产业招商力度,支持建设与产业发展相配套的公共技...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四十五条 积极盘活和开发可利用土地,推动工业控制线内工业用地提容增效,对重点产业项目用地优先保障。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标准化产业园区规划和建设,打造主导产业清晰、产业链条完整、产业功能先进...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挂牌等方式进行融资,做好上市企业后备...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四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一站式中小企业...
第四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高标准建设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开展政策协调、人才培养、项目...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五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构建区域供应链枢纽协同发展体系: (一)破除生产...
第五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供水、供电、供气、基础电信服务、邮政快...
第五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五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障供电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供电质量符合国家规定。供电企业应当逐步将电网...
第五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环境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合法、必要、精...
第五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五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反映市场主体和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产...
第五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五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生态优美、城市文明、社会平安稳定、公共设施完备,有利于大众创业、万...
第五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五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育,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企业...
第五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五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提高文化开放与包容度,营造...
第五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五十八条 广泛开展文明出行、文明交通、文明旅游、文明就餐等活动,推动形成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思想观念、精神...
第五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五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入开展蓝天、碧水、净土工程,持续改善水、土壤、大气等生态环境质量,深化国...
第六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六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政策和优惠条...
第六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六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设置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第六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完善、合理布局外国人服务机构和国际教育、医疗、养老、休闲、文化、商业、交通...
第六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六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工作,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平安稳定的...
第六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国际化环境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闽西南协同发展区营商环境建设,推动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推进政...
第六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国际化环境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口岸管理协调机制,推行各类口岸通关便利化措施,...
第六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国际化环境 第六十六条 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单一窗口”平台提供货物申报、...
第六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国际化环境 第六十七条 口岸、自贸试验区、港口、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口岸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完善目录清单动...
第六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国际化环境 第六十八条 鼓励与厦门国际航运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旅游会展中心、区域创新中心、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密切...
第六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国际化环境 第六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市场主体发展对外贸易,参与境外投资活动提供下列...
第七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国际化环境 第七十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商务等部门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境外维权援助机制,指导企业、协会制定境外重大突...
第七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国际化环境 第七十一条 实行更加开放的境外人才引进和出入境管理制度,支持市场主体引进境外高层次及各类实用人才。对引...
第七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治环境 第七十二条 探索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的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加强与境外调解机构、仲裁机构交流...
第七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治环境 第七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
第七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治环境 第七十四条 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依法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
第七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治环境 第七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线上线下核验有关市场主体的身份、财产、市场交易等...
第七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治环境 第七十六条 市场主体通过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申报年报时,应当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对送达...
第七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治环境 第七十七条 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破产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过程中的企业注销、企业各类财产的接...
第七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治环境 第七十八条 依法保障破产管理人履行法定职责。允许破产管理人依法查询有关机构掌握的破产企业信息,政府有关部...
第七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治环境 第七十九条 重整期间,对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符合本市产业政策方向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重整...
第八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规范监管 第八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推进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八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规范监管 第八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推动信用监管、综合监管,建立公平...
第八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规范监管 第八十二条 按照鼓励创新、平等保护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
第八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规范监管 第八十三条 规范查办涉企案件,依法保护协助调查的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
第八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规范监管 第八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类监管标...
第八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规范监管 第八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监管需求,加强协作,明确联动程序,提高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检查效能。需要在...
第八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规范监管 第八十六条 行政机关采用非强制手段和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建立不予实施行政...
第八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推行营商环境体验制度。通过线上线下体验,体验人员可以提出改进审批流程、优化政务服务等建议。有关部...
第八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八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 56 — — 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