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和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最多跑一次”的目标要求制定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方案,督促有关部门推进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建设。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限期完成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并予以公开。 有关部门应当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指南规定的申请材料不得含有兜底条款。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办事的原则完善“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编制清单和办事指南,规范“一件事”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