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全市统一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以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许可条件、许可层级、许可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外,本市法规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许可事项,但是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