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五条 健全市、区、镇(街)、村(居)四级政务服务体系,规范建设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与市场主体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以及其他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应当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行集中办理、统一办理。因涉密等特殊因素确实不适合进驻的事项,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不实行集中统一办理。 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规范推进镇(街)、村(居)实体服务中心建设,实现受理、审批、办结一站式服务。 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的单位应当确保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职能、授权、监管到位,依法受理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相关政务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