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履行对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的组织管理、监督协调、指导服务职责,负责统筹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市、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按照统一入口、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的原则推行集成服务,在服务大厅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推行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服务承诺等制度,探索为市场主体提供错时服务、个性化定制服务。 市、区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政务服务业务指导,会同同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加强对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监督指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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