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标准化及在政务服务中的共享应用,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将政务数据资源向有数据共享需求的部门推送。凡属于市政务信息共享协同平台共享的材料、通过核验可以获取的信息,以及前端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各有关部门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数据资源依法有序向社会开放,相关政府部门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产业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数据资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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